发布者:陈志祥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1日 3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简要案情:委托人林某、潘某(原告)因转包人福建某建设集团未支付工程款委托我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福建某建设集团支付原告尚欠的工程款1,688,365.8元,发包人福州市某经济开发区工程中心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付款责任。该案的缘由是:2016年7月21日,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中标取得案外人福州市某经济开发区工程中心招标的工程施工项目,中标价为34,054,329.84元,工期150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2016年10月31日,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作为甲方,原告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程项目经营管理责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工程项目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交给乙方施工,乙方必须全面履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和《投标书》中的各项承诺及业主《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乙方负责办理有关工程开工前所需的手续和资料,并承担由此所发生的费用。乙方负责成立项目经理部,负责提供足够有专业技能的劳务队伍和工程规模相匹配的机械设备,科学地全面地组织施工。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乙方应承担竣工验收所需资料制作费等其他一系列费用。乙方负责及时支付材料款,设备租赁费、民工劳务费。乙方应按照甲方与业主各项工程竣工结算人民币价款总额的2.5%支付给甲方作为项目上技术指导费也成为管理费(一次性支付)。合同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了相关技术人员、建筑工人进场施工。工程项目于2017年1月18日经竣工验收。2018年1月25日,经福州某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案涉工程核定造价为34,386,903元。扣除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已经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包括按原告指示直接支付给材料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款项),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尚欠原告工程款1,688,365.8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支付尚欠的工程款,但被告福建某建设集团以业主单位未付款为由拒不支付。被告福州市某开发区市政工程中心经原告催告,亦不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原告委托我提出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工程确系原告施工且已经验收合格,故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办案小结:实际施工人提交证据证明争议的工程项目系由其实际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可以要求违法转包人、发包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